(2017)晋0882执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峰与被执行人严鑫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峰,严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贾村乡吴薛村人,现住河津市小关家属楼。被执行人严鑫,男,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里望乡上井村人,现住河津市印刷厂家属楼。申请执行人王海峰与被执行人严鑫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晋0882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峰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严鑫名下拥有的晋MSV3**号东风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