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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31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荣美、刘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美,刘化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157号之二申请人:李荣美,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刘化龙,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李荣美与被告刘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荣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化龙名下位于莱城区鹏泉东大街九号4号楼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房权证莱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时雯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