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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玲支付令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224民督7号申请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茶陵县。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玲,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申请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2014年10月31日,申请人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管理费按0.6元/㎡计收,非住宅物业管理费按0.4元/㎡计收,被申请人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31.95㎡,杂物间的建筑面积为24.81㎡。然而被申请人从2014年11月至今,仅支付了1077元,尚欠申请人1061元物业管理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的房屋登记簿、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颐西嘉园三期住宅小区非住宅面积明细表。要求被申请人陈玲给付申请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06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玲应当自受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株洲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061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陈玲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受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阳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乐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