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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8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牛红与被执行人谭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红,谭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8执165号申请执行人:牛红,男,198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吉县吉昌镇谢悉村。被执行人:谭建平,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吉县吉昌镇小府村。本院在执行牛红与谭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谭建平已全部履行(2017)晋1028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1028执16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