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洪武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武泳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183号罪犯洪武泳,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武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宁刑终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武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武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武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洪武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洪武泳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建议对罪犯洪武泳予以假释。刑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