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25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学坤与谭思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坤,谭思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610号原告:郑学坤,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红锋,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思满,男,1951年11月16日出生,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克里,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学坤与被告谭思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郑学坤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学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学坤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郑学坤负担。审判员  付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