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1535柏瑶琪与戴志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瑶琪,戴志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1535号原告:柏瑶琪,男,194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映红,丹阳市皇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志良,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9号西侧2-3楼,组织机构代码55804163-7。负责人:单培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瑶琪与被告戴志良、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瑶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瑶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柏瑶琪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莉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凌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