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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执他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凤兰与被执行人缪佩兰、张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兰,缪佩兰,张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执他4号申请执行人:高凤兰被执行人:缪佩兰被执行人:张苏红申请执行人高凤兰与被执行人缪佩兰、张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由泾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缪佩兰、张苏红与泾县人民法院干警有亲属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执行,泾县人民法院请求本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由旌德县人民法院执行。泾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旌德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钢新审判员  芮征兵审判员  张逸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梦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