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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特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3333号申请人吴某。申请人黄某。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吴某、黄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邱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于2017年5月31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财产分割:古城城关镇粉阳路46号新合作超市3楼302有住房一套(房产证号:谷城县房权证城关字第××),约130.75㎡和小轿车(鄂f×××××)一辆,归男方所有。二:子女抚养:婚生女吴泊燃,现年11岁,婚生女由女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女的一切费用由女方一人承担,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女18周岁以后可以随父随母有他自己选择。三:债权债务: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