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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624号原告刘志强,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运东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海江。原告刘志强与被告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向办理不动产权证部门提交办证所需材料,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审理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向原告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原告刘志强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梦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