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山群与青岛华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山群,青岛华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978号申请执行人:陈山群,男,1967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青岛华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阳城区流亭街道重庆北路120号网点106室。本院在执行陈山群与青岛华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债权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雪松审 判 员 蔡兆祥代理审判员 许维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