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恢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霍发士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霍发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霍发士,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霍发士信用卡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霍发士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霍发士向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5331.04元,诉讼费1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冠南审判员 管 毅审判员 彭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