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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964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29号附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98118W。负责人:万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理,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工业园区滨江南路666号2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092128254F。法定代表人:金翔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峰,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