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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冯善民与卢红臣、卢静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善民,卢红臣,卢静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028号原告:冯善民,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卢红臣,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卢静卿,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原告冯善民与被告卢红臣、卢静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冯善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善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冯善民负担。审判员  季兴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继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