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囡与开封鑫运驾校尉氏分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囡,开封鑫运驾校尉氏分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684号原告张囡,女,汉族,1988年12月26日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开封鑫运驾校尉氏分校。地址尉氏县东三岔口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囡诉被告开封鑫运驾校尉氏分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囡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囡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囡承担。审判员 赵园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