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6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郭相团与倪燕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相团,倪燕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223号原告:郭相团,女,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杏伟,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倪燕敏,女,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原告郭相团与被告倪燕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相团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相团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相团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郭相团负担。审判员  吴文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