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刚与李连海、李连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李连海,李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连海,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连江,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李连海、李连江为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财产申报。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桂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