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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刚与李连海、李连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李连海,李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连海,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连江,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李连海、李连江为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财产申报。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桂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