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殷元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殷元水,殷广印,殷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4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高唐县官道街北路473号。负责人:杜朝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庆,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风险部副经理,住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青,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风险部客户经理,住高唐县。被执行人:殷元水,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被执行人:殷广印,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被执行人:殷广全,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殷元水、殷广印、殷广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殷元水、殷广印、殷广全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50525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冠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