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2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杜秀艳、周长海、周涛与周顺国、王清祥第三人桦南县桦南镇隆胜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秀艳,周长海,周涛,周顺国,王清祥,桦南县桦南镇隆胜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22民初2626号原告:杜秀艳,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原告:周长海,男,193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原告:周涛,男,199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委托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省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顺国,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被告:王清祥,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委托代理人:王宇,黑龙江省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桦南县桦南镇隆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海发。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臣,桦南县桦南镇隆胜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秀艳、周长海、周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星云审 判 员 林永海人民陪审员 费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婉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