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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昌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319号被执行人何昌凤,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何昌凤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6日作出(2009)三刑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依法判处何昌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因何昌凤财产刑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执行标的罚金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昌凤银行存款2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