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郭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龙,郭晓,长子县新拓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8民初590号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漳源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李海青,任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宇,男,系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庆,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晓,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长子县新拓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南陈乡南陈村。法定代表人:关晓先,任总经理职务。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郭晓、长子县新拓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宇、程国庆、被告陈龙、郭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子县新拓养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陈龙、郭晓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万元整及支付原告实现债券之日的所欠利息。截止2017年5月23日被告欠息761358.46元;2、判令长子县新拓养殖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原告实现债权之日的一切费用(含罚息、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之日的一切费用(诉讼费、财产保全等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陈龙为修建日光大棚,于2014年12月27日在南陈支行申请贷款一笔,金额280万元,期限为一年。贷款于2015年12月26日到期。被告郭晓系陈龙妻子,签署共有人承诺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长子县新拓养殖有限公司为其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现合同已到期,被告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损失日增。被告陈龙、郭晓辩称,贷款是用于建日光大棚,但下雨把棚冲塌了。希望原告再支持支持,大棚有二十个,简易棚也有,建大棚的地租了十年,付了五年租金。被告长子县新拓养殖有限公司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未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于2014年12月27日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80万元,贷款期限从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被告郭晓于2014年12月22日向原告的南陈支行出具共有人承诺函,表示其完全同意陈龙在该行贷款一事,其愿意与陈龙共同承担本笔债务。2014年12月27日原告向陈龙出具借款借据一支,借款金额为280万元整,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6日。2014年12月22日被告长子县新拓养殖有限公司向原告下设机构出具担保书一份,该担保书载明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到期后二年。被告长子县新拓养殖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12月27日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原告发放的贷款280万元。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本院认为,被告陈龙、郭晓对贷款事实、贷款金额均不持异议,贷款期限已到,被告陈龙、郭晓应依约归还贷款及利息。被告长子县新拓养殖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原告发放的贷款280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期间并未经过,对于原告请求判令长子县新拓养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龙、郭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尚未偿还的利息。二、被告长子县新拓养殖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向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91元,由被告陈龙、郭晓和长子县新拓养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云生人民陪审员 师丽芳人民陪审员 白小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茜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