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廖春康、廖克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春康,廖克恩,廖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廖春康,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廖克恩,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廖民志,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廖春康与被执行人廖克恩、廖民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10月14日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19日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恢复执行前,被执行人廖民志已向申请执行人廖春康给付案款24039.64元。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被执行人廖民志于2017年7月1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廖春康给付利息1500元,申请执行人廖春康自愿放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廖春康同意本案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廖民志已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03元、案件执行费2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俊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