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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345号原告: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坝镇(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注册号:522421000242338(1-1)。法定代表人:邓步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建红,该公司法务部长。被告:高华,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娜、朱超,分别系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贵州兴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