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7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廖文生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7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文生,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家住湖南省新化县。2017年4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巍山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7年4月11日被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蔡家岗派出所民警抓获,后寄押于常德市看守所。2017年4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日经巍山县检察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茶贺成,云南高利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巍检刑检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文生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萨召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文生及其指定辩护人茶贺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3日,被告人廖文生通过网络招聘方式进入昆明创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客户联络、原料采购等工作,同年11月24日廖文生从昆明创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离职。2017年2月9日,被告人廖文生假借昆明创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员身份,以微信销售方式向杨某出售三台烤烟烘烤设备,并要求杨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货款转入其私人账户。次日,杨某将41400元货款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廖文生提供的私人账户。同年2月11日,被告人廖文生在湖南省桃源县从其账户取现41000元用于其个人支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文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14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廖文生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廖文生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廖文生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采信。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文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增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宏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