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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4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光月与叶军权、叶丙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月,叶军权,叶丙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4民初398号原告:黄光月,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和平县。被告:叶军权,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和平县。被告:叶丙塔,女,汉族,1983年出生,住和平县。原告黄光月与被告叶军权、叶丙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黄光月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黄光月以与被告叶军权、叶丙塔双方已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光月负担。审判员  朱春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