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4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光月与叶军权、叶丙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月,叶军权,叶丙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4民初398号原告:黄光月,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和平县。被告:叶军权,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和平县。被告:叶丙塔,女,汉族,1983年出生,住和平县。原告黄光月与被告叶军权、叶丙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黄光月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黄光月以与被告叶军权、叶丙塔双方已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光月负担。审判员 朱春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