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洋洋、齐国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洋洋,齐国光,王新兰,牟会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洋洋。被执行人齐国光。被执行人王新兰。被执行人牟会真。本院作出(2016)鲁0791民初1402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齐国光、王新兰名下在潍坊高新区清池街办xx社区居委会村改后剩余的55平方房产。现因第一查封人已处理完毕无剩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齐国光、王新兰名下在潍坊高新区清池街办xx社区居委会村改后剩余的55平方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