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静忠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549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对原告陈静忠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16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116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案件受理1112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4112元,由原告陈静忠承担18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负担2312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112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4112元,由原告陈静忠负担18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负担2312元。”审 判 员 胡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鲁钦沛书 记 员 熊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