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程某1与邱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1,邱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6民初2247号原告:程某1,男,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法定代理人:程某2,女,住址同上,系原告程某1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系原告程某1之父。原告程某1与被告邱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原告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邱某与原告母亲程某2于2013年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并相恋,相恋期间于2015年2月6日生育原告程某1,从原告出生至今都由程某2一人抚养,被告有抚养原告的义务,为此,请求依法判令所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邱某自愿于2017年7月2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程某1支付抚养费用合计70000元,该款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原告程某1的法定代理人程某2指定的农业银行账户中(账号为62×××15),原告程某1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本纠纷就此永久性解决完毕,原、被告双方亦无其他争议。原告方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被告邱某提出任何要求及追究任何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被告邱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