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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运生、解鹏辉、解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运生,解鹏辉,解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江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运生,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解鹏辉,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解治国,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运生、解鹏辉、解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运生、解鹏辉、解治国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运生、解鹏辉、解治国的账户存款九万八千三百五十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丽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