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鄂咸安执补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雷庭与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庭,邹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鄂咸安执补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雷庭,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邹志强,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庭与被执行人邹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邹志强的银行账户、土地、房产、车辆等相关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鄂咸安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悬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