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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宝成与易飞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成,易飞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040号原告:吕宝成。被告:易飞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宝成诉被告易飞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宝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易飞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宝成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吕宝成负担。审 判 长  孔永涛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杜启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伟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