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利民冷藏厂与李站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利民冷藏厂,李站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利民冷藏厂。法定代表人侯学民,厂长。被执行人李站丰。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利民冷藏厂与被执行人李站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2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洪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