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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汤土改、朱园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土改,朱园英,陶志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汤土改,男,1950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园英,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星子县紫阳路紫阳豪庭*幢*****室。被执行人:陶志仁,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住星子县紫阳路紫阳豪庭*幢*****室。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汤土改申请朱园英、陶志仁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27民初4号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朱园英、陶志仁应支付申请人汤土改案款68923.0元,承担执行费934.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68923.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朱园英;陶志仁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官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