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洪晓菲诉赵秋菊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晓菲,赵秋菊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2170号原告:洪晓菲,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金淑琴(曾用名金淑芹),女,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赵秋菊,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奎伟,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晓菲诉被告赵秋菊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晓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晓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晓菲负担。审判员 马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