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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洪晓菲诉赵秋菊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晓菲,赵秋菊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2170号原告:洪晓菲,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金淑琴(曾用名金淑芹),女,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赵秋菊,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奎伟,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晓菲诉被告赵秋菊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晓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晓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晓菲负担。审判员  马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