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221号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明亮,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凤莲,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项目负责人。被告:孟刚。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