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晶京与朱天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京,朱天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747号原告:刘晶京,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胜利,阜宁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天左,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刘晶京与被告朱天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晶京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晶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晶京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晶京负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郑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