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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朱荣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荣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210号原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荣,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平江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吸毒,于2017年3月1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湘0626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朱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朱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6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朱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朱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荣撤回上诉。平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6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