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世民与白永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民,白永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1052号原告:张世民,男,1989年9月9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白永岐,男,1988年5月9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张世民与被告白永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世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永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世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00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张世民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元用于给付别人的化肥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16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白永岐未作答辩。张世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1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世民现金6500.00元大写:��仟伍佰元整借款日期2016年4月20日还款日期2017年4月16日电话139XX****XX借款人:白永岐身份证号×××”,证明被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65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16日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张世民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0日,白永岐向张世民借款6500元并向张世民出具了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世民现金6500.00元大写:陆仟伍佰元整借款日期2016年4月20日还款日期2017年4月16日电话139XX****XX借款人:白永岐身份证号×××”借条1份。到期后,白永岐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白永岐向张世民借款6500元的事实,由白永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白永岐未能偿还张世民借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白永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张世民要求白永岐偿还借款6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白永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世民借款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白永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春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