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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雪梅与李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雪梅,李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244号原告:石雪梅,女,生于1982年12月13日,住古浪县。被告:李志华,女,生于1982年9月24日,现住古浪县。原告石雪梅与被告李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雪梅负担。审判员  朱有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永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