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雪梅与李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雪梅,李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244号原告:石雪梅,女,生于1982年12月13日,住古浪县。被告:李志华,女,生于1982年9月24日,现住古浪县。原告石雪梅与被告李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雪梅负担。审判员 朱有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永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