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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敬敏、李芬华等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敏,李芬华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414号原告李敬敏,男,1943年8月6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孙博,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芬华,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敏诉被告李芬华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敬敏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林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