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赵良友、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胜,赵良友,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670号原告:王永胜,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赵良友,男,199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19层。负责人:姚皓,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胜与被告赵良友、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胜撤回对被告赵良友、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