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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405号原告郭某,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王某,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