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者协会与宁波市鄞州乐歌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者协会,宁波市鄞州乐歌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25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者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乐歌娱乐城,住所地:鄞州区邱隘镇东港路**号*楼。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者协会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乐歌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者协会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者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者协会负担。审 判 员 周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剑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