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艳与刘金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刘金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81民初995号原告:杨艳,女,30岁。被告:刘金余,男,49岁。原告杨艳与被告刘金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5200元,以后的利息从2017年6月27日起按月息2分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金余因经营需要于2016年4月27日向原告杨艳借款20000元,借款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被告刘金余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杨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刘金余未到庭属自愿放弃质证权,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的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7日,被告刘金余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杨艳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杨艳现金人民币二万元正。此据!今借人:刘金余2016.4.27”。2017年6月19日,原告以被告经多次催讨拒不还款为由具状诉至本院,请求判如前之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成立,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并未在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利率及逾期利率,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此确实进行过口头约定,故本院仅对原告起诉后的逾期利息部分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杨艳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金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艳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7年6月19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为215元由被告刘金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木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