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立民、罗艳玲与齐秀霞、王新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立民,罗艳玲,齐秀霞,王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120号申请人:刘立民,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奎屯市。申请人:罗艳玲,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奎屯市。被申请人:齐秀霞,女,1952年1月16日出生,住奎屯市。被申请人:王新民,男,1950年6月3日出生,住奎屯市。申请人刘立民、罗艳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秀霞、王新民价值1892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的189200元担保基金为申请人刘立民、罗艳玲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立民、罗艳玲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齐秀霞、王新民价值1892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66元,申请人刘立民、罗艳玲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保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