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莎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853号原告:王莎,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刘兴海,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汤村***号。被告:天津市北辰区臻川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境路***号。法定代表人:耿立杰,经理。原告王莎与被告刘兴海、天津市北辰区臻川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王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莎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王莎负担。审 判 长 孙延忠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人民陪审员 赵维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