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12民初5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5191晁西贝与华润置地(徐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西贝,华润置地(徐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5191号原告晁西贝,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剑,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置地(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大学路西望城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迟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功成,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晁西贝与被告华润置地(徐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晁西贝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晁西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0元,减半收取7600元,由原告晁西贝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