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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3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7349吴玉琴与余深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琴,余深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349号之二原告:吴玉琴。委托代理人:谢国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贝尔,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深思。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琴与被告余深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玉琴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玉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吴玉琴负担。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