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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331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新。系原告职员。被告石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石丰华已经支付原告其所欠全部物业费、电梯费、车位费及代收水电费(欠费时间段为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8月31日及2013年3月至2013年8月),双方就此事再无纠葛,因此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雁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