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咸安执补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早仙、王和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早仙,王和英,刘天文,韩陈,中国太平洋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咸安执补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陈早仙,女,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申请执行人:王和英,女,193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刘天文,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执行人:韩陈,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早仙、王和英与被执行人刘天文、韩陈、中国太平洋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天文、韩陈的银行账户、土地、房产、车辆等相关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咸安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悬松 来源:百度搜索“”